2007年9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举证期限

  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举证期限怎么算?

  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后,法院立案并以简易程序审理,指定举证期限为15天。被告收到《应诉通知书》、《举证通知书》后,提出了管辖异议,最终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区法院有管辖权,仍由其审理此案。可此时,已超过了原先指定的举证期限及开庭时间。请问,这时区法院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?如果被告提出反诉,应在何时提起才是在法定期限内?此案要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?
  读者:王国权      

 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:对于管辖异议期间举证期限的适用规定,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,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省高院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办理。
  第一,案件进入管辖异议程序后,一般分为两种情况。一是管辖异议被驳回的,则自确定管辖的裁定书送达后,原先的举证期限继续计算;但也有法院重新指定期限的。二是管辖异议成立的,则由受移送的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。
  第二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反诉应当在举证责任期限内提出。超过举证期限提起反诉的,被告的诉权并不受影响,可以作为原告另案起诉。
  第三,案件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,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、工作量以及案件进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等来决定。